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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9-20   编辑: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河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院发〔2005〕7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者,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贪污、行贿、受贿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学校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者;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者;参与、组织、诱骗他人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者;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入侵、攻击他人电脑或网站服务器、以其他方式危害网络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唆使他人打架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酗酒者,在公共场合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犯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盗用、篡改或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对组织或主要参与未经批准的各种学生社团,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或商业性业务活动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弄虚作假者捏造不实材料诋毁或诬告他人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严禁将豢养宠物带入教室、宿舍和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对教育或劝阻后仍一意孤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荣誉证书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七)擅自动用消防、电力、通讯、监控及其他安全设施者,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有破坏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八)对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由教务处按照《河西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程》(院办发〔2008〕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节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5至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课累计11至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1至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1至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1节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60节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业,按自动退学处理;对屡教不改者,参照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旷课统计按照《河西学院学生考勤规定》(河院发〔2002〕24号)和《河西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试行)》(河院发〔2008〕4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各种大功率电热电器(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离校前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如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合并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期间受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又再次违纪而应受处分者,应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限;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实际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再次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所在学院填报《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呈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旁证)材料和学生本人的书面认识材料;

(二)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给予处分。学校给予的处分由学校发文,并填写《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在处分决定公布前,由被处分人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情况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在学校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布。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视情况在本班或本学院范围内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一定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主体是学校。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违纪学生的处理;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类别,分别由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违纪学生处理的具体事宜。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者,依据违纪事实,由学生所在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给予记过处分者,视违纪性质,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审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违纪学生人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处分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凡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河西学院学籍,在河西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项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西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河院发〔2005〕7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校内有关文件,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涉及本、专科(高职)生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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